(2015)泰靖桥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江苏金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联天盛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北京中联天盛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商初字第11-2号原告江苏金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美凤。委托代理人孙洪。被告北京中联天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邦田。委托代理人尹淑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联天盛建材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展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仇志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