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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强奸、祁世忠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祁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33号罪犯祁世忠,又名齐士忠、齐东子,吉林省东丰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04)文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世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二○一二年五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祁世忠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16日至2014年7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祁世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