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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传波与奉节县康青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波,奉节县康青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652号原告刘传波,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奉节县康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青龙镇柑坪社区1组,组织机构代码32032873-4。负责人肖永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波与被告奉节县康青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传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传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传波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程政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