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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久刚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久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94号罪犯李久刚,辽宁省锦州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1993)张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久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久刚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作出(1994)冀刑经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久刚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4日,获计分表扬奖励7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久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1998年11月17日至2015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