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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执字第1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州华鑫印刷有限公司、上海华捷印务科技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福州华鑫印刷有限公司,上海华捷印务科技有限公司,吴庆彬,吴庆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1019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福州华鑫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上海华捷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吴庆彬,男,汉族,1980年9月2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被执行人吴庆梅,男,汉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申请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华鑫印刷有限公司、上海华捷印务科技有限公司、吴庆彬、吴庆梅公证债权一案,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作出的(2014)沪黄证执字第39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定:被执行人福州华鑫印刷有限公司、上海华捷印务科技有限公司、吴庆彬、吴庆梅需支付人民币894,082.07元。因义务人福州华鑫印刷有限公司、上海华捷印务科技有限公司、吴庆彬、吴庆梅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依法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州华鑫印刷有限公司、上海华捷印务科技有限公司、吴庆彬、吴庆梅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情形符合有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作出的(2014)沪黄证执字第391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陆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