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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中民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玉散诉李永贵离婚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中民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佤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石顺前,云南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佤族,个体工商户。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耿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又以已经和被上诉人李某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甲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晓玲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李世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丕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