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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0145号原告:朱某,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夏耘,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张敏,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朱某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吕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殷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