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0145号原告:朱某,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夏耘,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张敏,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朱某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吕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殷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