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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迎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澎,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于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宇泉自然养生馆员工,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释放,11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4]第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澎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官晓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5日下午17时许,在本市迎泽区开化寺街宇泉自然养生馆,被告人吴澎将自己照片贴在李玉文的驾驶证上,变造为吴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一本。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吴澎伪造了与其身份信息不符的虚假身份证一张。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吴澎的供述及交待材料、抓获经过、伪造的证件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由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澎将自己照片贴在李某的驾驶证上,变造假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吴澎盗用李某信息指使作假证人员伪造身份证一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澎在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澎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澎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赃物,由原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芮斌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