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谢举兴与XX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举兴,XX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64号原告:谢举兴,男,汉族,1958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被告:XX强,男,汉族,1973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望夫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举兴诉被告XX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举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80元,由原告谢举兴负担。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叶文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