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吴法民三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纯彬与李荣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纯彬,李荣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民三初字第34号原告:刘纯彬,男,195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张振元,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荣德,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移送来的原告刘纯彬诉被告李荣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存在需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小龙审 判 员 彭 曦代理审判员 陈华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林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