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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倪跃、张仁安与张仁安、张时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跃,张仁安,张时兵,许启明,XX红,尹传富,项永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倪跃。法定代理人:徐海艳(系原告配偶)。被告:张仁安。被告:张时兵。被告:许启明。被告:XX红。被告:尹传富。被告:项永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跃与被告张仁安、张时兵、许启明、XX红、尹传富、项永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2元,减半收取3451元,由原告倪跃负担。审 判 长  刘忠敏人民陪审员  郑秋秋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施彤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