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徐昌法与武义鑫旺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昌法,武义鑫旺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徐昌法。委托代理人潘爱峰(特别授权),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义鑫旺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熟溪街道周岭高畈琉璃南路东端。法定代表人叶青,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潘晓东(特别授权),武义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昌法与被告武义鑫旺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昌法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昌法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吕钟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童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