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第3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顾学义与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3677号原告:顾学义,男,195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XXX,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怀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裴彦增,男,该公司副总。委托代理人:邵万磊,男。原告顾学义与被告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学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贾西锋人民陪审员 段玉梅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