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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6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罗凯与周益裕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凯,周益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524号申请执行人:罗凯,居民。被执行人:周益裕,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194号罗凯诉周益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周益裕应支付申请人罗凯保证款85000元,执行费11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6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罗凯如发现被执行人周益裕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