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6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罗凯与周益裕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凯,周益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524号申请执行人:罗凯,居民。被执行人:周益裕,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194号罗凯诉周益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周益裕应支付申请人罗凯保证款85000元,执行费11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6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罗凯如发现被执行人周益裕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