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彭贤强与郑进金、龚惠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贤强,郑进金,龚惠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3号原告彭贤强,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郑进金,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龚惠秋,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贤强与被告郑进金、龚惠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贤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38元,由原告彭贤强负担。审 判 长 黄家华审 判 员 苏玲玲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