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40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蓝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代理审判员 谭隽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