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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徐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邵杰诉被告徐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杰,徐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徐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邵杰。被告徐月平。原告邵杰诉被告徐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月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杰诉称:2014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承诺1月内还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现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月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被告徐月平出具给原告邵杰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借到邵杰人民币陆万元整。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陈述以及其提供的借条,可证明被告徐月平向原告邵杰借款60000元的事实,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无证据证实其已返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月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邵杰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00元,由被告徐月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审 判 长  颜从年人民陪审员  颜盈盈人民陪审员  庞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武国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