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曾虎尾诉黄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虎尾,黄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曾虎尾,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黄国良,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虎尾与被告黄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预交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虎尾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东明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人民陪审员 谢伟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亚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