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执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2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永胜、郝二林、陕西茂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刘永胜,郝二林,陕西茂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0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178号。负责人:王毅。被执行人:刘永胜,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郝二林,女,1967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茂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1号1幢19层22101号。法定代表人:刘永胜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永胜,郝二林,陕西茂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5年2月3日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4)陕证执字第47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常庆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胡世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