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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郭秀坤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坤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454号罪犯郭秀坤,��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0)市中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秀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没收脏款252200元(已没收),(刑期自2010年1月6日至2020年7月5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6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郭秀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郭秀坤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秀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郭秀坤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郭秀坤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秀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6日至2018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