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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河铁建建筑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黑河铁建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商初字第21号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29号。法定代表人朱长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丛逊滋,男,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津启,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黑河铁建建筑工程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火车站前。法定代表人赵剑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河铁建建筑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1.5元,由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海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清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