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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开民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雷海航与付荣雷、章丽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海航,付荣雷,章丽芹,章宗和,章丽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032号原告雷海航,男,45岁。委托代理人杨建,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付荣雷,男,41岁。被告章丽芹,女,46岁。被告章宗和,男,72岁。被告章丽滨,男,42岁。原告雷海航诉被告付荣雷、章丽芹、章宗和、章丽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海航的委托代理人杨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荣雷、章丽芹、章宗和、章丽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海航诉称:2014年1月8日,被告付荣雷、章丽芹向原告借款17万元,约定月利息3400元,被告章宗和、章丽滨作了担保。经原告催要,四被告均不还钱,为保护原告权益,故起诉四被告,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欠款17万元,并承担从借款之日起至履行完毕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及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付荣雷、章丽芹、章宗和、章丽滨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被告付荣雷、章丽芹因经营需要,向原告雷海航借款17万元,被告章宗和、章丽滨自愿提供担保。后被告付荣雷、章丽芹向原告雷海航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雷海航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月利息叁仟肆佰元整﹥。据付荣雷、章丽芹,2014.01.08。担保人:章宗和、章丽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材料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付荣雷、章丽芹向原告雷海航借款,被告章宗和、章丽滨提供担保,有被告付荣雷、章丽芹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其借款、保证合同关系成立,故对原告雷海航要求被告付荣雷、章丽芹归还借款、被告章宗和、章丽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雷海航陈述其于起诉前同时向四被告索要借款,故原告雷海航的起诉未过保证期限,现被告付荣雷、章丽芹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章宗和、章丽滨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故对原告雷海航起诉要求被告章宗和、章丽滨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章宗和、章丽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付荣雷、章丽芹追偿。原、被告约定月利息3400元,即按月息2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付荣雷、章丽芹、章宗和、章丽滨未答辩和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荣雷、章丽芹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雷海航人民币17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息2分计算);二、被告章宗和、章丽滨对此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付荣雷、章丽芹、章宗和、章丽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账号:40×××21)。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栾海洋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