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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翟韩申请执行要欢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韩,要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904号申请人翟韩,女。被执行人要欢,男,1981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尉氏县大桥乡要庄村七组。尉氏县人民法院(2013)尉民初字第2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要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翟韩已于2014年11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要欢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戚振岭执行员  文 魏执行员  崔亚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松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