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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二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红心与中天银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心,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082号原告:李红心,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刘道宇,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玉娥,董事长。被告:胡志刚,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心与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心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纪莉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