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二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红心与中天银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心,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082号原告:李红心,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刘道宇,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玉娥,董事长。被告:胡志刚,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心与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心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纪莉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