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江苏运高服饰有限公司、刘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刑初字第0028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解放村某号。诉讼代表人徐某,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会计。被告人刘某甲,江阴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江阴市。2014年9月5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士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徐某、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于2012年2月至3月,在担任被告单位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为偷逃税款,以支付票面金额7.5%的开票费的方式,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从苏州某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某纺织有限公司各虚开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被告单位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358.866万元,税款共计人民币521429.23元,该32份发票已被被告单位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非法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521429.23元。案发后,被告单位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7月18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多次供述在卷,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徐某、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且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工商资料、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联、银行卡明细、记账凭证、电子缴款凭证、税务稽查报告、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刘某乙、徐某、吴某等人的证言笔录,人口信息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521429.23元,属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刘某甲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确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单位犯罪。被告单位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结合税款已补缴,决定对被告单位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甲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顾亚平人民陪审员 袁春萍人民陪审员 陶一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蒋丽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