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华青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赵华青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455号罪犯赵华青,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苍山县庄坞镇东哨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作出(2012)苍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华青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本人不服,提出上诉,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临刑二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赵华青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赵华青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评为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华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4年11月间,被监狱评为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赵华青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华青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华青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3日至2021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