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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向庭军强奸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庭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524号罪犯向庭军,男,1982年9月9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沙法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庭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罪犯向庭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向庭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庭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阮雪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