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二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12-27
案件名称
李绍芬与谭鉴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绍芬;谭鉴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兴民二初字第38-1号 原告李绍芬,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告谭鉴承,男,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芬诉被告谭鉴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兴民二初字第3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该案已审结,李绍芬申请解除对属于被告谭鉴承(身份证号码:)开设于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51×××35的存款(以35000元为限)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属于被告谭鉴承(身份证号码:)开设于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51×××35的存款(以35000元为限)冻结。 审 判 长 梁拔南 审 判 员 黎永芳 人民陪审员 罗 晓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