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郭忠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5)陇刑特字第1号申请机关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被申请强制医疗精神病人郭某,男,汉族,1985年11月26日生。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田某某,女,汉族,1963年5月25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女,汉族,1986年4月24日生。指定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国,陇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诉医申(2015)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关于对涉案精神病人郭某强制医疗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小伟出席法庭支持诉讼,被申请强制医疗涉案精神病人郭某因尚在医院进行治疗未到庭,被申请强制医疗涉案精神病人郭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田某某因伤情严重无法到庭,田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陇西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据本院指定援助函指定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贾文国出庭提供法律帮助。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9时许,涉案精神病人郭某在位于陇西县菜子镇二十铺村关家庄社的家中因琐事与其母亲田某某发生矛盾,期间郭某用菜刀在其母亲田某某头部连砍数刀,致田某某倒地。郭某父亲郭某某闻讯后赶到家中,被藏在大门后的郭某用木棒在头部击打致郭某某当场死亡。田某某损伤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诊断:面部毁损性刀砍伤;右侧颧骨、上颌骨粉碎性骨折;右侧下颌骨升支骨折;右侧眼球破裂伤;右侧框内容物丢失;颅骨骨折并异物;左侧食指完全离断伤;右手伸肌腱断裂;右侧面神经损伤;外伤性牙缺失。经鉴定:郭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鉴定:郭某作案时及目前患癫痫性精神障碍,判断及控制能力受限,故无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涉案精神病人郭某的监护人田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涉案精神病人郭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乔某等人的证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所司法精神病鉴定书,陇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涉案精神病人郭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鉴定郭某作案时及目前患癫痫性精神障碍,判断及控制能力受限,郭某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涉案精神病人郭某进行强制医疗。陇西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涉案精神病人郭某予以强制医疗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公民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五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涉案精神病人郭某依法进行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康 诚审 判 员 董雄伟人民陪审员 贾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军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