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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金水兴与盛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金水兴;盛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水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刚。上诉人金水兴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民初字第2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金水兴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冯 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叶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