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民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金水兴与盛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金水兴;盛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水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刚。上诉人金水兴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民初字第2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金水兴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冯 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叶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