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跃明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曹跃明,聂际传,文彬,肖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3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负责人:李宗林。被执行人曹跃明。被执行人聂际传。被执行人文彬。被执行人肖小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3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跃明、聂际传、文彬、肖小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跃明、聂际传、文彬、肖小云的存款39365元;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曹跃明、聂际传、文彬、肖小云的收入39365元;三、如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曹跃明、聂际传、文彬、肖小云价值3936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刘彤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