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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一初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何定伟诉被告李运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定伟,李运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第627号原告:何定伟,男,33岁。被告:李运海,男,34岁。原告何定伟诉被告李运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雷川、代理审判员庞晓锋组成合议庭。2015年2月6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运海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8元,减半收取2669元,保全费1020,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克审 判 员  雷 川代理审判员  庞晓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程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