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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卫与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张卫。被告: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巧铭。委托代理人:方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诉被告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卫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撤回对被告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张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昂玉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福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