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江与被告邹士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江,邹士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1383号原告:张桂江,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马桂芳,系沈阳市大东区安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士章,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江与被告邹士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桂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品审 判 员 刘 奇人民陪审员 韩绍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