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甲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许某己,邱某,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2号原告许某甲,男,汉族,1932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系杨某之子。委托代理人陈忠志,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518号。法定代表人余江河,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安明,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徐道发,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许某乙,女,汉族,1942年9月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系杨某之女。第三人许某丙,男,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系许某长子。第三人许某丁,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系许某次子。第三人许某戊,男,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系许某三子。第三人许某己,女,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系许某之女。第三人邱某,女,汉族,1944年4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第三人苏某甲,男,汉族,1949年7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系许某女之子。第三人苏某乙,女,汉族,1952年6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系许某女长女。第三人苏某丙,女,汉族,1955年7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系许某女次女。原告许某甲不服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土地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甲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牟 燕人民陪审员 高延毅人民陪审员 郑美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芳序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