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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遵义康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秦崇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康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崇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854号原告遵义康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遵义市洗马路康海花园4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3095000-8。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丹,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崇辉,男,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康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崇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遵义康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康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文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光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