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垦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菊花与董迎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菊花,董迎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垦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王菊花,女,汉族,1977年6月26日出生。被告董迎春,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菊花与被告董迎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菊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菊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蓓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