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徐振义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振义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37号罪犯徐振义,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8日作出(2000)宁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振义犯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5月3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苏刑执字第32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6年10月16日经本院以(2006)苏中刑执字第077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9年4月14日经本院以(2009)苏中刑执字第0228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1年12月2日经本院以(2011)苏中刑执字第135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17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徐振义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保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1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徐振义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家庭经济困难救助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振义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该犯原判财产义务虽未履行完毕,但提供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振义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5月30日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