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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邱孟禄与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管辖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孟禄,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029号原告邱孟禄。被告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顾壹心,该所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孟禄诉被告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邱孟禄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766.1598万元,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无权管辖。经审查,原告邱孟禄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766.1598万元,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如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小红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