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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芮经康与被上诉人龚邦荣、匡奕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芮经康;龚邦荣;匡奕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芮经康,男,汉族,1969年7月18日生,某厂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邦荣,男,汉族,1956年2月24日生,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匡奕美,女,汉族,1954年11月17日生,某厂经理。上诉人芮经康因与被上诉人龚邦荣、匡奕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宁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芮经康经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上诉人芮经康经催告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芮经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贡永红审判员  赵珺珉审判员  路进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思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