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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一初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冯某、黄兰香、陈年姣、陈年贤、陈年祥与广西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宁汽车运输分公司、广西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志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马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黄兰香,陈年姣,陈年贤,陈年祥,广西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宁汽车运输分公司,广西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志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马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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