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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志孝与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孝,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新邵县胜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初字第2号原告刘志孝,男。被告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住新邵县酿溪镇大应北路。法定代表人谢国强,该局局长。第三人新邵县胜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邵阳市新邵县坪上镇袁家村。法定代表人袁士季,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志孝诉被告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不履行支付工伤保险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主持协调,三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刘志孝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志孝申请撤诉,符合法��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孝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支毛审 判 员  何进军人民陪审员  肖开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