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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与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财产保全担保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高琴,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萍,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孙国旗,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芳,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财产保全担保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亮,董事长。被告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高琴,董事长。被告高琴,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高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与被告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高琴、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5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工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高琴、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之财产保全担保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担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一帆代理审判员  陈新生代理审判员  何 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亓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