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立二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山东阳谷电缆许昌销售有限公司、许昌市恒源物资有限公司、赵洪发、尹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山东阳谷电缆许昌销售有限公司,许昌市恒源物资有限公司,赵洪发,尹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立二民初字第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负责人楚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会东、周鑫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阳谷电缆许昌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书华。被告许昌市恒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宝欣。被告赵洪发,男。被告尹淑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山东阳谷电缆许昌销售有限公司、许昌市恒源物资有限公司、赵洪发、尹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且其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秦学海审判员 蔡文慧审判员 朱耀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段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