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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何配隆诉被告张禄林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517号原告何某某,男,200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何空军,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某某,男,194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氮肥厂退休职工。本院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上江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