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额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额民初字第465号原告路某某,女,汉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5年2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仉志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