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运盐民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仙芳与被告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仙芳,陈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524号原告:李仙芳,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鹏,男,1973年5月3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仙芳与被告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仙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仙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仙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泽伟未加粗字体错误该页左上角未注明(此页无正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