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廖某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终字第76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廖某某,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4)青白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认定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廖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廖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某某撤回上诉。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4)青白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菡代理审判员 伍晓峰代理审判员 邓双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心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