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诉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联谊支行与美锦(扬州)置业有限公司、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联谊支行,美锦(扬州)置业有限公司,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诉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联谊支行。被申请人:美锦(扬州)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联谊支行与被申请人美锦(扬州)置业有限公司、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联谊支行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美锦(扬州)置业有限公司、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联谊支行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联谊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美锦(扬州)置业有限公司、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联谊支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顾国先审判员 杨庆生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唐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