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杜水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5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西城路1号。负责人:丁学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大芳,公司员工。被告:杜水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告杜水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水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杜水林的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明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曼娅 关注公众号“”